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九条第一款、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,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作废:(一)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,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;(二)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,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的;(三)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;(四)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的。
根据上述行政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现决定对苏LQ5685等978辆机动车的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予以作废。
附件:表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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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12月20日